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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营业活动收取款项须开具发票,但该规定仅体现了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上的义务,并没有指出交易双方对发票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实践中付款人经常会以货物销售人或服务提供人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或服务款项——即主张付款抗辩权,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判决)对此认定不一,且尚未形成共识,给司法实践带来障碍和困惑。
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所作的两个判决呈现开具发票与付款抗辩权之间的混沌关系,分析这种混沌关系存在的原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司法认定的混乱以及学术认定上的分歧,之后分析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探讨借鉴英美法系的标准认定法的路径认定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主张从开具发票对付款人的实质权益影响程度去判断个案中未开具发票能否产生付款抗辩权,然后分析产生付款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最后分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等情形具体讨论未开具发票是否能够产生付款抗辩权及其正当性。
本文的结构如下:
绪论部分,简述本文的研究缘起、意义和方法。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综述与开具发票义务和付款抗辩权有关的司法案件裁判情况,简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所作的两个判决,总结两个判决呈现出的我们对发票的认知矛盾。
第二部分,有关发票的基本理论。明确我国发票制度下的发票概念、特征、类型、开具主体以及发票的功能和作用,明确本文研究范围、发票对付款人实质利益的影响,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只有理论上界定清楚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才能对应地分析违反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确定违反开具发票义务能否以及何种情况下产生付款抗辩权。本部分简述开具发票义务的概念,分析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开具发票义务性质的认定,然后在现有理论体系内总结开具发票义务可以具有的性质,最后另辟蹊径,借鉴英美法系的标准分析法协助总结开具发票义务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分和定性方式。
第四部分,未履行开票义务产生付款抗辩的途径和正当性依据。简述民法上有关抗辩权的规定,讨论未履行开票义务产生付款抗辩权的可能途径,并借助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交易秩序价值等理论分析民法上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并结合本文论题具体分析未履行开票义务产生付款抗辩权的法理基础。
第五部分,合同的约定对付款抗辩权的影响。分情况讨论和分析开具发票义务与付款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对于约定“先款后票”的,未开具发票不能产生付款抗辩权;对于“先票后款”的,如果仅仅约定时间先后、未约定开票是付款先决条件的,未开具发票不能产生付款抗辩权,只能构成一般违约,付款人支付款项时可以根据瑕疵履行责任规则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税款;而约定开票是付款先决条件的,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秩序的价值追求、借鉴英美法系标准测试法认定开具发票义务为给付义务,认定未开具发票产生相应的付款抗辩权;双方无约定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认定开具发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不能产生付款抗辩权,但付款人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结论。重述全文逻辑结构,总结和提炼本文结论。
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所作的两个判决呈现开具发票与付款抗辩权之间的混沌关系,分析这种混沌关系存在的原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司法认定的混乱以及学术认定上的分歧,之后分析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探讨借鉴英美法系的标准认定法的路径认定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主张从开具发票对付款人的实质权益影响程度去判断个案中未开具发票能否产生付款抗辩权,然后分析产生付款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最后分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等情形具体讨论未开具发票是否能够产生付款抗辩权及其正当性。
本文的结构如下:
绪论部分,简述本文的研究缘起、意义和方法。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综述与开具发票义务和付款抗辩权有关的司法案件裁判情况,简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所作的两个判决,总结两个判决呈现出的我们对发票的认知矛盾。
第二部分,有关发票的基本理论。明确我国发票制度下的发票概念、特征、类型、开具主体以及发票的功能和作用,明确本文研究范围、发票对付款人实质利益的影响,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只有理论上界定清楚开具发票义务的性质,才能对应地分析违反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确定违反开具发票义务能否以及何种情况下产生付款抗辩权。本部分简述开具发票义务的概念,分析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开具发票义务性质的认定,然后在现有理论体系内总结开具发票义务可以具有的性质,最后另辟蹊径,借鉴英美法系的标准分析法协助总结开具发票义务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分和定性方式。
第四部分,未履行开票义务产生付款抗辩的途径和正当性依据。简述民法上有关抗辩权的规定,讨论未履行开票义务产生付款抗辩权的可能途径,并借助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交易秩序价值等理论分析民法上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并结合本文论题具体分析未履行开票义务产生付款抗辩权的法理基础。
第五部分,合同的约定对付款抗辩权的影响。分情况讨论和分析开具发票义务与付款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对于约定“先款后票”的,未开具发票不能产生付款抗辩权;对于“先票后款”的,如果仅仅约定时间先后、未约定开票是付款先决条件的,未开具发票不能产生付款抗辩权,只能构成一般违约,付款人支付款项时可以根据瑕疵履行责任规则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税款;而约定开票是付款先决条件的,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秩序的价值追求、借鉴英美法系标准测试法认定开具发票义务为给付义务,认定未开具发票产生相应的付款抗辩权;双方无约定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认定开具发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不能产生付款抗辩权,但付款人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结论。重述全文逻辑结构,总结和提炼本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