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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全球化的当今社会,合同一方违约之后的救济问题是在国际交易中频繁产生、难以回避的问题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出现了违约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或“《公约》”)为违约救济问题提供了通用规则,它被公认为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据笔者统计,CISG自1980年制定以来,截至2017年1月,批准或加入它的国家已经达到了85个。1CISG中规定的主要救济措施有:要求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这三类。在国际买卖交易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受损害方通常会主张损害赔偿,因为这项救济措施不但能够被单独主张,而且还能够同时主张违约方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措施之一,在CISG违约救济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对它的研究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也是CISG的缔约国,我国的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损害赔偿问题,因此,研究CISG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有着重要意义。当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难以协商一致时,可能会诉诸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判机构就须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然而,因为CISG的条文本身比较抽象,部分规定甚至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对象。在国际贸易频繁的今天,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我们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并且力求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CISG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为核心,采用比较法、条文分析法等方法,对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限制性规定等进行研究,分析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碰到的损害赔偿范围的案例的基础上,对比我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剖析我国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概述。本章笔者先是简要介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概念,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之基础——损失为重点,针对损失的分类问题,以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国内法中对损失的不同分类,同时也分析了CISG中的损失分类。第二部分分为两节内容,主要探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和它的一些限制性规则。第一节内容为完全赔偿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原则,虽然完全赔偿原则得到了各国国内法及CISG的肯定,但各国对此原则的理解仍然是存在差异的。需指出的是,虽然完全赔偿原则可以保障受损害方的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但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仍有一些限制性条件用于约束赔偿的范围,可预见性规则与减损规则即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基本限定规则。第三部分笔者主要探讨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也即分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支持的损失类型,以及分析哪些损失类型的可赔偿性仍存在争议。笔者从CISG第74条条文内容着手,探讨了CISG框架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从第74条可以看出,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应当计入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中。在本章第二节笔者就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争议的几种常见损失形式进行了可赔行分析。这些有争议的损失形式主要有:获利机会的损失、汇率损失、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商誉损失。第四部分以前几章的研究为基础,笔者将目光转向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CISG案件为研究素材,主要研究了我国裁判主体对CISG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与把握,继而探讨了我国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方面的缺漏:未对损益相抵、过失相抵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补充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最后针对这些缺漏,笔者提出了一些改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方向,使裁判主体更合理、公正地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