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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公司独立人格的逐步确立,公司取代自然人成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公司法人持股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在此背景之下,公司交叉持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公司交叉持股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渐显现。鉴于此,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对于交叉持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交叉持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其影响日益广泛,急需理论界对此现象进行深入的研讨,并在此基础之上初步建立起我国的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制度,以规范和引导公司交叉持股的发展。本文对国外典型的立法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梳理了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历史和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的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本文的结构如下:导言是全文的引入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一章论述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界定、法律特征及主要分类。第二章重点阐述了公司交叉持股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并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消极效应进行了重点的论述。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交叉持股的比较法分析。本章区分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详细地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这两种交叉持股形式法律规制的异同。对横向交叉持股,主要从股权限制的比例、股权的限制行使和信息披露义务三个方面进了比较分析;对纵向交叉持股,首先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认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总结归纳了纵向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三种主要的立法模式;最后对两大法系的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制度进行了综述。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章第一节对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二节从价值取向和立法模式选择、对横向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对纵向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特别规制四个方面,全面阐述了笔者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