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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弱化法官职权已渐成共识,当事人的主导作用逐渐显现,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和缺乏诉讼经验,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历史文化和现行诉讼体系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律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角色未能得到正确定位,致使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笔者在此略作浅薄探讨,以期能引起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充分关注。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是指律师以某种名义和身份介入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活动。首先,笔者通过对《法律年鉴》有关统计数字和一些实地调查的数据进行列表分析,总结出我国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现状:1.即使在非诉讼业务量剧增的今天,民事诉讼代理仍然是我国律师最主要的和最重视的业务之一;2.随着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增加,现今我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也十分广泛,某些新型案件的代理为相关立法的出台作了前导性的论证;3.我国律师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4.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对律师介入的潜在需求非常大,但这种“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化却还受着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其次,笔者着重从律师本身这一角度分析了我国律师在参与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三点问题:1.我国律师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大量失范行为;2.我国律师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与司法机构的交往明显处于弱势地位;3.我国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异化。最后,笔者从历史文化和现实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 第二部分: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与作用。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普遍性实践,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成熟经验或演作技术而从西方移入我国的。西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英、美和德、法的律师制度都较为发达,因此笔者在该部分对这些国家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活动进行了介绍,并由此分析了律师在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的异同,进一步剖析了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制度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