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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即知的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都应该以正式公布的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知道他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并将统治者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纳税人知情权作为一项纳税人权利,是知情权在财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完整的纳税人知情权保护体系。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渴望知情权,知情权遭到侵犯的事情又时有发生。基于此,纳税人知情权的研究,无论是丰富理论研究还是保护纳税人而言,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文中共分为三个部分来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进行论述。
第一章纳税人知情权概述。首先是知情权概述。先是简要介绍知情权的发展历程,并对知情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为纳税人知情权概念的提出做铺垫。其次是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概述。文章列举了国内学者关于纳税人知情权的有关定义,通过分析学者的观点,给纳税人知情权下定义:纳税人的知情权是广义上的纳税人知情权,是纳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资格。包括知情自由与知情权利。接下来是纳税人知情权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和支出的流程,作者把纳税人知情权分为税收立法知情权、税收法律知情权、征税知情权和用税知情权。然后是纳税人知情权的性质。作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知情权越来越体现其是一种综合性质的权利。本章最后论述纳税人知情权的理论依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纳税人知情权的政治学依据,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现状。第一节总结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障之缺陷。包括五个方面的缺陷: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行政保护的缺陷、司法保护的缺陷、社会中介组织保护的缺陷和纳税人自我保护的缺陷。
文章第三部分论述国外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节,从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中介组织保护和纳税人自身保护介绍了国外保护纳税人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第二节,完善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建议。针对论文中提到的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现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六个方面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