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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是起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审判规则,保护董事基于合理信息(reasonable information)和合乎理性的判断(rationality)做出的商业决议免于承担责任,即使该决议为公司带来有害的(badly)甚至是带有灾难性(disastrously)后果的。该规则的适用一直是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的问题。由于金融业自身的特殊性,使得该规则在金融业的适用更加成为争论的焦点。长期以来,美国法律界在商业判断规则适用于金融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发端于美国的次货危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全球之后,这些经验更加凸显研究价值。本世纪初,我国掀起了一场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大潮,商业银行逐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两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跃成为全球市值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商业银行,备受世界瞩目。这也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及金融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判断规则在金融业的适用,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及合理实施金融管控。本文将通过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在金融业适用的实践,探讨该规则引入我国法以及在金融业的适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研究了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金融业的适用;第三部分提出了商业判断规则引入我国法以及在我国金融业适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