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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罪数形态之一的牵连犯,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但争议也不少。目前,对于牵连犯的相关理论可谓是众说纷纭。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牵连犯理论的研究本身就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理论不健全的结果是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尽管不少学者主张因此而废除牵连犯,但牵连关系客观真实地存在于诸多具体案例之中。牵连犯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特征?究竟怎样认定牵连关系?怎样区别牵连犯与其它罪数形态(如与想象竞合犯以及吸收犯)?怎样科学合理的确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这一系列待解决的问题尤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程度地混乱。本文从一个新近发生的真实案例出发,简述司法实践中对该案存在的主要分歧意见,并结合我国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相关理论以及刑法分则有关具体规定,对李某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伙同曹某等利用虚假的信息骗领的信用卡予以诈骗的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能够更加全面细致地认识牵连犯中上述诸多方面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及案情介绍。本案为李某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案。该部分主要讲述了李某等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整个过程。第二部分:案件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等是否成立牵连犯以及即使成立牵连犯是否应该数罪并罚。本部分主要对该案的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李某等人的行为仅成立信用卡诈骗这一单一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的行为成立牵连犯,是实质的数行为,在处断方式上,应该数罪并罚。第三部分: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部分。众所周知,概念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因此,笔者首先明确了关于“牵连犯”较为广泛认同的概念。其次,把握事物的来龙去脉是全面了解事物的保证,通过对牵连犯理论的出现与发展予以总结,以全面深入认识牵连犯相关理论。紧接着从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牵连关系的判定标准、目前牵连犯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牵连犯保留与废除的争议等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牵连犯以上方面的论述,文章指出,牵连犯因牵连关系的客观真实存在而不能予以废除,笔者认为,强调废除牵连犯是回避矛盾、掩耳盗铃的做法。相反,本着求真务实、寻根究底的学术精神,应该进一步研究牵连犯,不断发展和完善牵连犯相关理论。第四部分:研究结论及案后余思。文章指出,本案李某等成立牵连犯。同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充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又充分考虑兼顾罪数形态理论体系的和谐与完整,我们认为,本案中,对李某应按信用卡诈骗罪从重处罚。文章指出,牵连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较为复杂问题。牵连关系客观存在于许多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下,牵连犯不仅不能够被废除,而且还应该继续深入研究牵连犯相关理论,使之逐步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