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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John·Locke)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思想一贯受到国内外学界高度重视。然而笔者发现,目前学界对洛克思想的研究普遍认为:洛克只提出了两权分立理论,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忽视了司法权。三权分立的理论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终完成的。这种观点显然是把洛克思想中的“执行权”等同于“行政权”了。因此而得出洛克的思想还不完善,孟德斯鸠才真正完善了分权制衡理论的结论。笔者认为,洛克“只提出了两权分立,忽视了司法权”。这一观点存在着可商榷之处。首先,洛克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司法权的内容。洛克提出立法权与执行权、对外权的分立。由于对外权可以归属到执行权中去,因此学界认为洛克的权力分立论实质是立法与行政之间的两权分立。本文认为,将洛克笔下的“执行权”理解为“行政权”不符合洛克的原意。从他对相关词语的使用情况来看,他认识到了为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其次,洛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但提到了行使司法权的主体问题,他强调司法权应由专职人员即法官来行使,反对君主干预司法。第三,英国“行政司法化”的特色决定了其司法权的独立性根本不成为问题。从英国法制史的发展状况来看,英国宪政体制不是在分权理论指导下产生的,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然而,这些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却运行良好。洛克对英国的政治现实不可能视而不见,在其重要著作《政府论》中必然会对有所反映。因此,本文将在重新梳理洛克思想的基础上厘清其关于司法权的论述,同时,通过对英国法制史和政治制度史以及洛克哲学思想的考察,对洛克的司法权思想做出阐释,并将洛克关于司法权的思想和孟德斯鸠做出比较,进而得出洛克关于立法权、执行权的划分并非忽略了司法权,而是基于英国的历史和当时的情况做出的合理论断。洛克的思想中包含了司法权的内容,与孟德斯鸠相比并无高下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