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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是法律文本的基础组成部分,在众多的标点符号中,引号在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频率不高,但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模糊性,它有着存在的绝对必要。在日常语言中,引号的用法丰富多彩,充分展示了汉语言的博大精深。在以严谨性为特点的法律文本中,引号的用法理应受到种种限制,多用其基本用法。但同为法律文本,立法文本与司法解释文本中引号的使用并不一致,与此同时,在各个立法文本与各个司法解释文本中,引号的使用也显现出众多的不一致,这显示出有权机关在制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时在标点符号使用方面的某种随意性。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而单独修改法律文本中的标点符号,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那么在法律文本制定过程中,就必须要对标点符号的使用加以重视,于细微处实现法律文本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