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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早已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资源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转和配置,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国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可以说未来社会竞争的核心内容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作为一个国家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它更关系到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际竞争力。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在理论上只承认和保护本国授予确认的知识产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也发生了变化。那么,知识产权领域内是否存在着法律冲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否阻碍了知识产权自身的发展?本文将着重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加以分析,并寻找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来源,以及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方法。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来介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本文的第一章用知识产权的概念引出了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重点讨论,因为地域性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来说是具有决定性的。再通过研究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由来,地域性与封建属地主义的异同,地域性与域外效力这三个问题之后,得到了地域性不同于属地主义,地域性与域外效力并不矛盾的结论,为下文做好了铺垫。本文第二章讨论的是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进入“正题"。本章以介绍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引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知识产权领域内是否存在法律冲突?通过论述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在肯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以后,进一步讨论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即“有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个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规定不同,受理案件的法院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法院地国与权利授予国共同缔结或参加了相同的国际公约,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缺陷需要冲突规范来弥补”这四个条件。本章末尾则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对于传统国际私法的实际意义,认为前者扩宽了后者的适用范围,推动了后者的发展。本文第三章讨论的是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章开头同样采用了从传统切入的方法,进而讨论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而变得较为复杂,要分几种情况进行讨论。本章从知识产权的本体争议,知识产权的合同争议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三个方面来论述其法律适用规则。而对于网络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论述,主要是参考了赵相林和肖永平两位老师的观点,再加上自己的观点予以论述,得出的结论就是统一实体规范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是颇为有效的手段。本文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法,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一些立法的建议。我国的知识产权现状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蓬勃发展的势头,忧的是仍旧为人诟病的知识产权环境,而我国公民淡漠的知识产权意识才是所有问题的根本,笔者着重笔墨讨论了“山寨”这个新名词,直接表达了对山寨的坚决抵制态度,山寨就是造假仿冒,即使披上了文化的外衣也改变不了丑恶本性。不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就无法得到快速的发展。笔者在本章结尾部分论述了适用冲突规范解决知识产权冲突对我国的实际意义,分别从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国际私法建设这三个方面来谈的。将冲突规范和知识产权进行“老少结合”,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是有很大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