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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句至理名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的意思不难理解,意思是说天下人为了利益蜂拥而至,为了利益各奔东西。这句至理名言不但适用于国人,在全世界也是通用的。利益衡量理论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这一名言在法学中的生动体现。当下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甚至有一种扩大化使用的趋势。与此同时,“以人为本”思想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尊重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存在、满足人的正常与合理的权利需求、秉持人文主义精神、实现对人权的尊重,而且还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及时摒弃不合理的政策法规。正是这些优势的存在,其在政治上被高度重视,在司法领域以人为本也已成为“高频”词汇,其具有的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吸引了学术界与司法界的眼球。因此,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以人为本”式的利益衡量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我们既要善于使用利益衡量理论为司法服务,又要学会自觉的将“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审判之中。当然,“硬币都是有正反面的”,“以人为本”的利益衡量也存在其“短板”,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又需要善于利用法规予以“微创”。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追求司法正义,造福社会、民众!具体说来,文章共分三部分,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利益衡量与以人为本的关系。第一节主要探讨了以人为本理念在中西方的起源与发展进程,并对当下以人为本理念对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探讨了利益衡量的概念、发展历程、特征以及操作步骤等等。通过这些研究可以对利益衡量理论形成一个透彻的认识。第三节探讨了利益衡量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即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着利益衡量的考量和贯彻运用,是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之一,另一方面贯彻运用利益衡量能够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所在第二章分析了在利益衡量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意义。在前文中我们用了大量的篇幅介绍利益衡量与以人为本相关的理论,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无形中存在着大量的“合作”的空间。具休来说,利益衡量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它的使用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与自由性,而以人为本这种理念恰好义能对利益衡量进行定得量化与细化,因此二者“创造性”的结合无疑会对当下我国的司法审判带来史多发展的契机。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它有利于最大限度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判决的可执行性,易于民众的理解。第三章是探讨如何运用利益衡量实现以人为本,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以人为本”的利益衡量的实现方法“,主要包括提升法院形象、加大对法官队伍的培训力度、完善民意进入法院审判的制度、完善法律论证理论的运用、判例制度的构建以及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等等。第二节是“以人为本”的利益衡量模式存在的短板,主要有“以人为本”中的“人”究竟该如何理解、“以人为本”易成为恣意审判的工具以及“以人为本”与依法司法会产生“摩擦”等。因此,我们又推行一种“法本微创”的利益衡量。在这一“法本微创”模式下,我们既要善于使用利益衡量理论为司法服务,又要学会自觉的将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审判之中,而且在遇到与现行法规相冲突的情形时,又要善于“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