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错综复杂,反映在法律层面,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上,就外化为在审民事案件的诉讼利益的主体范围扩大化。按照传统的诉讼利益观点,诉讼利益通常只给予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但随着社会关系网络的复杂化,案件很可能侵犯到案外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有权利就该有救济,因而,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作为对案外第三人的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制度。除了立法体系上的意义,树立该制度还有司法实践层面的意义,旨在遏制日益严重的虚假诉讼现象。程序保障和实体公正息息相关,当发生效力的判决对未能参加诉讼的案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立之前,对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是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但收效甚微且存在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并不多,尚处于摸索阶段。《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简单,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独立于其他诉讼制度,为保障第三人利益的非常上诉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而未参加他人诉讼的案外人,案件的结果有对损害了其正当利益或者是无权处分,当他又没有参与到案件当中,法律为了维护诉讼制度的实质和程序公正,赋予案外人起诉撤销原案的诉讼结果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改变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其性质应为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特殊的诉讼制度,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事后性、独立性及法律监督性的特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根基和法理依据,既判力的扩张以及反射效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产生背景。当事人主义的固有缺陷日益显露,则是该事后司法救济制度产生的更深层次的法理根据。如前所述,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新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不仅使得第三人事后司法救济制度在立法体系上更趋于完整性,同时,在司法实践层面,有助于遏制频频发生的恶意诉讼。从立法制度设计看,此前已有的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限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满足第三人的事后程序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越发深入,诉讼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的现象只会更多,提早确立相关第三人的事后救济措施,是有前瞻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制度。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立案条件不明确、条文内容理解存争议、审理程序无规定以及缺乏预防、救济和规制措施。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实际做法,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明确立案条件,严格受理范围;确立第三人范围,排除现存争议;规范审理程序,统一裁判效力;建立事前职权告知制度,完善救济和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