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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源上看,普通法上的犯意(mensrea)概念,彻彻底底是主观主义的概念。英国现代刑法犯意一语的含义指有罪的内心状态,强调犯罪的意识性。英国刑法通常从狭义理解犯意,其核心术语是故意(intention)、轻率(recklessness)、知道(knowledge),从外延上看不包括过失(negligence)、客观轻率、严格责任。狭义犯意并不直接对应于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在英国刑法中,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有犯意和犯罪行为(actusreus)。犯罪行为包括行为、结果、情况。犯意术语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犯罪行为要素来确定。
学者们论述犯意核心术语的体例并不相同,这与知道的特殊地位有关。
英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大致对应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观方面,而不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英国刑法主流严格区分actusreu、act和conduct,它们并不能互相代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英国刑法中的持有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持有犯罪不完全相同,英国刑法中持有并非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也不是独立的第三行为形式,持有,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英国刑法刑事责任理论中存在选择理论、性格理论、能力理论的分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峙。它们分别支持不同的犯意术语。从英国刑法看,主观主义并不等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也不等于客观归罪。普通法并没有为故意下定义。另一方面,英国刑法中的轻率,也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搞清楚的“糊涂概念”。英国刑法中的轻率在mensrea中的地位,与我国刑法的间接故意在罪过中的地位基本相同,担负着同样的功能,但两者在构造上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和英国刑法的核心犯意术语都具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构造。从宏观上看,在横向结构上,英国刑法采用的是“分解法”,我国刑法则属于“评价法”。从微观考察,在横向构造方面,我国刑法通说在客观方面构成要素上采用的是列举法。英国刑法则将犯罪行为分为行为、结果、情况。在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之间的界线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认识,对于判断是间接故意还是轻信过失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