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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直接结果,攸关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在实践中,对于判决书,人们更关注的是案件的“法院依法查明”以及“判决如下”部分,而不是判决书中的“释法说理”。判决书的写作也相当简单,并不能完全把案件的裁判依据阐释清楚。而在理论上,对于判决书的研究也大都限于判决书的结构、基本形态、与法官的关系、规范化与说理性等方面展开。民事诉讼是法院审理数量最多、牵涉范围最广的诉讼,如何突破传统判决书写作的藩篱,使民事判决书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从而增强当事人、法律共同体乃至社会公众对民事判决结果的接受性,是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法律修辞作为法律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辞论证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弥补了三段论式论证的机械僵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增强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因此,本文将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改革与修辞论证的优势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期能够解决当前民事判决书的写作难题。民事判决书在当前司法改革实践中有一定的发展,学界对于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说理性也有所研究。另一方面,学界也注意到裁判结果与法律修辞之间的联结,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很少有学者关注到民事判决书的特殊性,更没有对当前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情况作实证考察。基于此,本文首先运用内容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当前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进行实证考察,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得出当前我国民事判决书中修辞论证的实际情况。进而发现,我国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总体上有一些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比如判决依据大体上遵循了修辞论证的论辩规则,形式上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等。但是,同样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官的修辞论证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当事人修辞论证情况的表述等。所以本文认为应当通过修辞论证时注重逻辑运用、增加当事人本位的修辞论证等方式,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判决书写作中的修辞论证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