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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相关企业选择发行AB双重股权架构股票上市。中国的阿里巴巴通过公司内部架构合伙人制度,腾讯通过“大股东背书”模式变相实现“不平等投票权”股票的发行。这实质上反映公司治理体系发生变革,由原本的股东中心转变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全球变革趋势,在股权结构方面则体现为从同股同权向同股不同权的转变。也正是在此种影响下,科创板由此诞生。同股不同权相对于金融资本市场而言,存在很大的合理性以及发展性。具体体现在企业融资渠道和公司控制权问题上能进行合理化的配置,但我们也需要防范因同股不同股而带来的公司控制权高度强化而导致“一家独大”的局面出现。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立法的条件下,从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结构以及历史沿革着手,具体分析同股不同权制度的设计理念、影响因素、制度价值、不利影响问题,再结合相关案例事实和美、德等国外相关立法的基本上,对如何完善和发展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见解和设想。以期能趋利避害。第一部分内容是同股不同权的概述。从同股不同权制度概念着手,介绍其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阐述我国目前《公司法》对于“同股不同权”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制度环境。第二部分内容是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的重点。公司治理制度层面发生变化,由原先的传统的股东中心向企业家中心为主的全球变革趋势。本人从该制度的设计理念、影响因素,制度价值及负面影响等几个方面阐述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理论基础。这对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设计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第三部分内容是科创板的诞生和同股不同权的必要性。实施“同股不同权”股权结构是我国试点科创板的最大突破,面对目前风云变幻的经济市场,我们不能一成不变,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适时而变。通过科创板的诞生的相关背景分析和发展历程,对比目前A股上市的相关制度,具体分析科创板在资本市场的相关的探索和尝试,从科创类企业的融资方式角度和雷士照明股权案例方面分析同股不同权的对于科创类企业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内容是我国科创类企业海外上市的实践。本文选取了阿里巴巴、京东、百度三家科创类企业为例,从三家公司的发展路径和股权架构配置出发,以及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前提下,深度了解三家公司为何远赴美国上市及在外上市成功的经验,以期对我国这方面制度设计有所启示。第五部分内容是有关地区和国家对同股不同权的规定。通过对有关地区和国外有关“同股不同权”制度的介绍,力图使之能为我国科创板“同股不同权”制度建设提供有意的借鉴。第六部分内容是发展和完善同股不同权的相关建议。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这样更加有利于我国科创板“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企业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