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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环境问题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破坏环境资源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反映出我国现行规制环境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针对环境犯罪的预防机制不完善、手段不充分、规制不科学,难以达到较好的预防效果。因此,有必要以提高预防环境犯罪的实际效果为目的,针对刑法预防环境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研究视角和范式的转换,从犯罪学视角研究环境犯罪的成因及机理,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构建有效环境犯罪预防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本文以犯罪学为视角,采用文献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环境犯罪预防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对国内外环境犯罪预防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本文初步构建了环境犯罪的预防体系。该体系以消灭“带菌个体”、“犯罪情境”和“社会控制弱化”这三个致罪因素为目的,通过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形成了由横纵交错的两个子系统构成的环境犯罪预防体系。其中,横向子系统围绕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展开。纵向子系统则按照环境犯罪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与先后顺序将环境犯罪预防分为“第一层预防”、“第二层预防”和“第三层预防”。社会预防作为“第一层预防”,是三层预防体系中最广泛的防线,具体包括宏观社会预防和微观社会预防两方面。其中宏观社会预防包括确立预防优先的指导思想、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树立公民环境道德意识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微观社会预防主要是以家庭、学校、社区、企业和被害人作为主体,通过这五类主体的自我完善来进一步巩固环境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情境预防是“第二层预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是围绕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减少犯罪刺激和排除犯罪借口这五类措施对环境犯罪进行预防。作为“第三层预防”,刑罚预防是环境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可分为环境犯罪立法预防和环境犯罪司法预防两个方面。在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方面,一是确立多元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二是增设新的环境犯罪罪名,三是完善环境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四是完善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种类。在环境犯罪刑事司法方面,一是要成立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因果关系证明理论,三是提高司法人员专业水平,四是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五是充分发挥环保法庭的作用,六是建设环保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