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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是美国侵权法上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故意且不当的干扰他人预期合同关系,导致缔约者可以缔结的合同不能缔结或者增加缔结者的成本,行为人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补偿性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责任认定规则。我国法律对这一类型的侵权未有法律直接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缔约利益,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人只限于合同当事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诸如诋毁商誉实际上也是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具体体现,我国法律虽未直接规定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作为一项侵权行为,但是在其他法律关系中通过其他规则予以了调整。研究美国法律中的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体现实指导意义,但是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研究甚少。本文对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研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概述,该部分概述了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基本概念,阐述了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第二部分为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介绍了美国侵权法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针对其中的实际损害要件进行了重点论述,并通过对美国判例的梳理研究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方式,详细论述了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中的可证明是损害与不可证明的损害,可证明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不可证明的损害则承担名义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部分为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精神性损害赔偿责任,该部分主要以《美国侵权法重述》及案例为研究对象,对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所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了叙述。第三部分为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介绍了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在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领域的适用,即在满足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还要满足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并详细论述了美国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方法,一种是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行为人的净资产之间成比例关系,一种是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之间成比例关系,在特别情况下律师费的承担也是惩罚性赔偿的一部分。第五部分是美国法律中的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该部分从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赔偿责任出发,论述了我国法律对缔约利益的保护具有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并提出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从而更好的保护缔约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