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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专门程序,它不仅是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也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乃至于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展较为迅速的一种程序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己广泛应用于审判实践。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以程序简便、成本低廉为特色,在应对当前诉讼案件“井喷”及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简易程序固有的立法缺陷以及社会现实和大众法制观念的制约,现有的民事简易程序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立法本意。且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这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过程,也是使司法资源发挥更大效用,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以及现代社会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必然要求。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目标就是要实现简易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面对简易程序的改革,我们也不可能再走发达国家先繁再简的道路,而应当将程序的“正当化”和“简易化”相结合,使简易程序在优化的基础上再优化,在简化基础上再简化,将简易程序的精髓——简便、效率得以真正发挥,这不仅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更是与世界诉讼程序改革潮流相契合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本文以简易程序再简化改革为视角,选取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50个上诉案件和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50个案件作为调查对象,以—审商事案件的审理为切入点,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针对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缺陷,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现状,提出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改革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正当性,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新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改革路径:即:观念上要树立再简化的理念;理念上要以新当事人主义为核心;在制度重构上要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