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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多起刑事错案的纠正,法学界不断地反思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如严禁刑讯逼供、提高辩护权保障、坚持司法独立、录音录像制度等等。这些改革完善都具有合理性,但仍然仅仅笼统地、原则性地适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没有做到具体性、针对性。 首先,有的研究并没有注重案件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未成年人为例,该身份意味着当事人具有天然的心理脆弱性,并且普遍缺乏生活经验,这导致其在接受讯问时,自由意志更容易被剥夺,在被强迫或恶意诱导的情况下做出虚假供述。其次,目前大部分的研究仍然泾渭分明的分为法学和语言学两大阵营,且多数研究重原则轻操作,多陈述少实践,能将法学、语言行为、心理分析等多方面结合进行综合研究的很少。以取证行为为例,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对取证行为的规范性比较重视,但是相对于刑讯逼供等显性的不当取证行为,取证语言行为由于其相对隐性的特点,仍未得到相应的重视,相关的制度构建也不尽完善。 本文拟以未成年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学与语言学的综合研究入手,以取证、质证语言行为为切入点,根据取证、质证语言行为对未成年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可能形成的影响,归纳其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表现和特点,并用相关案例验证归纳所得结论;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目前取证、质证语言行为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减少因取证、质证语言行为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未成年被告人虚假供述问题,进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范畴内的未成年被告人和取证、质证语言行为的概念做了界定,强调在取证、质证语言行为的共性特点基础上,未成年人的个性化表现;第二部分从语言行为主体和语言实体内容两方面,详细论述了取证、质证语言行为对未成年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影响;第三部分考察比较了我国和域外各国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取证、质证语言行为的法律规范;第四部分结合实际案例,通过举例分析,总结我国现阶段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取证、质证语言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成因进行思考和归纳;第五部分,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取证、质证语言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性发展提出建议,包括制度环境的完善,语言行为模式的建立和讯问策略的限制性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