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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收养作为一种为无家可归的儿童获得永久家庭养育的手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跨国收养兴盛的背后也涌动着一股暗流,国际儿童拐卖、跨国收养虐待等跨国收养权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对此,世界各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很多国际组织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公约对这些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拐卖儿童的公约》等。尽管这些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对国际收养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目前这种仅停留在送养国和收养国各自为政的保护状态,会使得对跨国收养的监管出现盲点,进而导致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得不到全方位的保护。赋予儿童送养国事后监管权、根据不同的国情选择正确的监管模式,从而建立起完整的事后监管制度,将有助于完善被收养儿童保护机制,减少甚至杜绝国际收养权滥用现象的发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运用理论分析和综合研究相结合、比较分析和规范研究相结合、实证分析和批判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跨国收养的现有监管机制进行全面分析,对儿童送养国事后监管的基本问题、历史发展、各国立法与实践、组织构架、合作机制等作深入研究,这对跨国收养的健康、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首先,从跨国收养的监管现状入手,指出现有监管机制的漏洞与不足;其次,阐述了儿童送养国事后监管权的内容与获得该项权利的依据,并列举了主要国家在跨国收养方面对收养关系进行监管的立法与实践,评析了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在跨国收养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再次,提出儿童送养国事后监管模式选择和监管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认为各国需要根据本国国情在以中央机关为主导、以双方收养机构为主导和以送养人为主导的三种监管模式中灵活机动地取舍运用,不同的事后监管主体应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针对目前整个国际社会在跨国收养事后监管方面的立法缺失,提出完善儿童送养国事后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