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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成为我们日益关注的话题,证券市场也处于探索“绿色化”的进程中。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对“绿色化”探索的重要制度。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相关规定中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内容有所涉及,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层面未有明确规定。通过证监会和环保部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不断具体化。如今,我国法律法规对十六类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实行强制披露,对其他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鼓励披露。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虽然企业对环境社会责任承担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仍不足三成。现行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在规范依据上存在缺陷,其次在制度内容上存在不足,最后在监督制衡机制上也不完善。规范依据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和规定内容分散两方面。在制度内容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披露标准过于简单,披露范围有限,披露方式缺乏规范性,披露信息缺少实用性,责任体系不完善等。而证监会、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缺失也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的阻碍。为了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规范依据的构建上,从长远来看,当然是在法律中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规定更有利于该制度的健康发展,但从目前形势来看,建立多层次的规范体系是现阶段构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宜之计。为了弥补制度内容的缺失,建议对披露标准进行细化,将披露范围扩大到全行业上市公司,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此外,为了增加披露信息的实用性,引入环境信息评估制度。同时,在构建完整的责任体系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奖励制度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最后,为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都要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引导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健康发展。2016年证券法即将步入关键性的一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如果能被成功修改入新证券法,对于制度的发展必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