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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相比较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和法官确实分开的。当案件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时,有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则负责对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在法律知识认知程度上有较大差距,导致一审案件合议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非法证据排除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信息严重不对称,屡屡出现陪审员附和法官意见或“陪而不审”等不匹配的情形。确保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法定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审判实践的问题,而且是陪审员法律地位亦或说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的权限划分等的理论问题。对此,有些学界主张模仿西方陪审员制度,强化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法定权利的实现;有些学者则主张明确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负责事实认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本文赞同后者,但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使这一权利落到实处。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上述观点的论证:第一个部分“中国陪审员事实审理机制及其不足”,以提出问题。以案例引用为本文的出发点,从实践中来,通过案例的索引引出当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陪审员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法学的教育或者专业知识限制等,在事实的认定上对法官有明显的依附性,在案件审理中不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个部分“域外陪审员事实审理典型模式与制度的比较分析”阐述了国外陪审员事实理论研究的理论现状。陪审团裁决模式中具有规范性特点的理论以概率论、“认知”代数学、随机过程为基础产生出三种陪审员裁决基本模式,它们分别是贝叶斯概率模式、安德森等人的代数模式、托马斯和霍格以及克尔的随机过程模式。具有描述性特点的陪审团裁决理论模式以信息处理理论为基础,以潘宁顿和哈斯太为代表,基于认知心理科学理论提出的叙述故事模式。随即抽取两个国家的陪审员事实审理司法实践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研究俄罗斯的陪审制度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历史上曾深受苏联司法制度的影响,而近年来的司法改革问题特别是构建陪审员事实审理机制又成为我国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俄罗斯的经验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因此我国在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可以仿俄罗斯研究出几个模拟方案进行试验,以此选择最适合当今社会的陪审制度。其次再比较分析加拿大的陪审制度。第三个部分“陪审员事实审理的机理分析”介绍了我国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分立的历史渊源,并对陪审员事实审理机制的可操作性进行必要性分析,引出本文的主体论述内容。同时论述了在有意识情况下以及无意识情况下陪审员如何对事实认定及相应方法做出系列论述,通过方法论述阐述陪审员事实审理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并以之作为理论基础来讨论如何构建陪审员事实审理机制的构建性问题。第四个部分论述的是我国陪审员进行事实审理机制的构建,以解决问题。由于我国在陪审员事实审理方面的司法实践是空白,该部分为本文论述的核心。分为五个小节,分别从陪审员的遴选、陪审员如何审议案件事实、法官事实认定结果的有条件接受的条件和限制、定罪量刑、上诉等案件审理流程尝试构建我国陪审员事实审理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