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传播中的利益平衡研究——以著作权为视角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yne_pop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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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技术的革新推动人类向前发展,由用原始的表情、手势进行沟通,向口语、文字进化。技术进步导致时代嬗变,在强调眼球效应的趋势之下,信息传播与知识的获取很大程度上转而由视频完成。  中心化的电视媒体制作视频并传播视频,而受众选择性地接受信息;网络视频媒体同样制作并传播视频,因其具有去中心化特质,相较前者具有更强的互动性,分享性。网络视频媒体发展业已成熟,平台完备、分类齐全、影响力大,更有从内容、平台、硬件、发布、营销、广告等多层面做生态链的网络视频媒体,其媒介特征使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受众更偏向个性和自主,且更倾向非线性的网络视频传播模式。  网络视频具有广阔想象力空间和高参与度,并有独特的内容及丰富的信息。通过巧妙构思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含量,网络视频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网络视频媒体购买他人的版权作品,继而将此权利过渡于自身,成为视频著作权的控制者,通过这种独占控制巩固市场地位,进一步完成资本积累,拓展更大的市场。有别于抄写时代的私人复制,网络视频的私人复制更容易构成直接侵权,但用户的私人复制又不同于大众传媒的机械复制那样,易造成大范围的权益损伤和难以挽救的巨大利益损害。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一般由网络视频媒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同时网络视频媒体又可依自身的独占著作权权益向其他竞争者或用户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侵权较为常见,诉讼双方多为经济组织,用户极为少见,其中原因无外乎用户分散难以确定,且追偿困难等原因,这与网络视频媒体的经营模式有关,大量UGC内容上传者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到网络视频媒体之上。网络视频媒体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兴诉图利,目的在于阻止侵权,并防止自身潜在利益受损。判定侵权可从主观认知上进行判别,对于“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可作为主观归责,同时也设计了“通知——删除”制度,在客观上确立侵权人之过错,并有据可查。在确立归责原则的同时,也留出了“反通知”的抗辩余地,确保了表达自由和传播通道的畅通。  对于公平、正义、效率、自由等普世价值,著作权在制度设计上亦有很好把握,合理注意义务之履行即可免除主观过错,同时通过避风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平衡,对于著作权的天然限制性质进行反限制,防止权力过度扩张,保护用户的信息自由。维持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受众三者之间的平衡。  网络视频媒体一方面在版权引进上下足功夫,并花费巨大精力维护独占权益,另一方面又在积极寻找优质内容,在“内容为王”的理念指导下,鼓励用户自制、独创视频,同时组织精良制作团队,打造专属的自制剧。还通过与传统媒体的合作进行业务拓展,最终实现长久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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