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是现代社会自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发展的促进力量,是利益实现的理性选择。《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对于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人民调解法》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制度进行规范调整,从实施一年的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足,人民调解基本原则表述模糊,没有体现依法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遗漏了居民小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要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期三年时间太短,在基层反响较大,不利基层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方面也有很多不足,在调解中,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需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规定欠妥,对调解代表人没有规定,在调解方式中只要求自愿,而没有明确规定了解纠纷基本事实,明确当事人是非责任不妥;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没有明确,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要求十分严苛,对申请期限、管辖法院、审查期限、审查收费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法没有对人民调解前置进行规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遗漏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规定又过于原则,不易操作,应当细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责任不明确。本文针对《人民调解法》中基本原则、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前置、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