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之利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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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已是不争的事实。城市房价的高位走势使得租房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务工者的选择。租赁市场的繁荣必然导致纠纷的增多。转租,就本质而言,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租赁。在这纷繁的转租法律关系当中,现有法律较为偏重对出租人利益的保护,注重对静态财产安全的维持,而作为转租法律关系当中的次承租人,往往对房屋需求最为迫切,但现有法律没有赋予它相应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对我国现有转租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了评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进而根据不同的转租类型,建议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以期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从转租的相关概念入手,对转租的性质及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转租作出不同的分类,这为后文叙述如何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奠定了基础。此外,还对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对涉及次承租人的法律规定作了简要评析,指出现有法律规定对次承租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缺失。这部分还着重阐述了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的理解。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思考。首先,转租是负担行为,其不以所有权存在为前提;其次,在合法转租情形下,介绍了出租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受到限制的条件;再次,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取得以转租人通知出租人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次承租人享有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后,在合法转租的存续期间,所有权变动不破转租。本文的创新点有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对转租进行分类,特别是分为经营用房转租与居住用房转租,进而对次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种分类较为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第二,本文对《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得出转租的允许也可以通过默示来实现的结论,同时还对出租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来源、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以及6个月期间的性质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此外,笔者否定了该条关于出租人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规定。第三,本文对原租赁合同解除后,在区分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对租金差价的归属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此种观点较为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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