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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在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管理。本文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应对公司信贷风险的资本数量上,即公司信贷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从巴塞尔协议Ⅰ开始,监管当局就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提出了要求;巴塞尔Ⅱ除了沿袭巴塞尔Ⅰ的标准法外,还提供了另外一套可选方案——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在2007年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Ⅲ则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除了8%的最低资本要求外,还要求商业银行提取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和反周期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要另外提取超额资本。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优秀成果,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质量进行了规定,并与2013年开始实施。 监管资本提取的目的在于应对商业银行的非预期损失。我们一般用经济资本这个概念来衡量银行的非预期损失。常用的计量经济资本的模型有四种,本文采用瑞士信贷开发的CreditRisk+模型。CreditRisk+模型计量经济资本所要求的参数较少,同时不应用蒙特卡洛法来估计资产的价格。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某大型国有银行的某地分行1,样本数据共有1万多条贷款,2000余家企业。运用CreditRisk+模型将极大的简化我们的计量难度,并且较少的参数估计也能提高模型的精确度,这也就是我们选用CreditRisk+模型来估计非预期损失的原因。 我们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分别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来估计监管资本的大小,评价按现有规定提取的监管资本是否能够覆盖样本银行的非预期损失。如果监管资本小于经济资本,就说明现有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如果监管资本大于经济资本,则说明银行的破产概率较小,但是如果相差过多,资本充足要求过严,我们仍然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会使得银行的资本回报率过低,对于市场化竞争的商业银行是不利的。 实证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标准法计量的监管资本远远大于经济资本所需要的量,而内部评级法(高级法)计量的结果比较接近,因为高级法本身就蕴含了经济资本的计量思想。但是我们却不能得出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过严的结论,因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是采用了外部映射法,是标准普尔发布的全球平均违约概率。这可能并不能反映我国企业的实际违约情况。除此之外,我们还得出另外一些结论。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公司贷款的集中度过大,二是内部评级法(初级法)45%的违约损失率规定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三是我国商业银行公司贷款期限的配置还是比较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