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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价值功能日益彰显。伴随商标侵权数量的日益增多,侵权形式复杂和多样化,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已成为司法机关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源于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均未作实质性的修改。且前两次修订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而非基于商标法原理和自身国情的选择结果。而本次《商标法》的修订是在贯彻知识产权战略下的自发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背离商标法基本原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而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判定主体、判定标准和判定因素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通过样本案例的实证分析,对商标侵权理论的应用和操作进行研究,对商标侵权有关法律实施效果的进行测量,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和对比分析,进而对我国商标侵权判定进行多维度剖析和评判,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各国商标侵权行为判定的立法模式进行总结,并对我国商标侵权行为判定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发现目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和双轨制三种立法模式。从我国的立法沿革看,我国一直采用列举式模式。针对样本案例从发案时间和地点、案件主体与客体、案件判定三个大方面进行实证分析,重点从判定主体、判定标准、判定因素和援引法条对案件判定部分进行详细论述。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起诉的数量仍处于不断增长的阶段,但从最终判定来看,商标侵权判定数量较为平稳,案件和解与撤诉比重不断增加,并且这一趋势在沿海发达地区更为明显。此外,判定商标侵权的比重远远高于判定商标不侵权的比重,侵权案件主要集中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诉讼。而且,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的主体还不规范,标准还未统一,侵权认判定的标准还存在较为严重的逻辑问题,司法实践操作存在难题,这种情形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仍没有解决。重点需要从商标侵权判定主体、侵权判定的标准和侵权判定的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制度的完善。提出要统一规范商标侵权判定主体,以“相关公众”作为侵权判定主体,同时调整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解决目前商标近似与混淆之间的逻辑错误,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并且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对商标侵权行为判定因素进行补充,增强商标行为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