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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本法律部门,二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法学领域的重点课题,同时也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课题。而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间的界限又是刑法与民法关系研究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因此,本文试图在参考前人的一些学术著作以及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间的界限做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期望能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作一点点贡献。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并没有对“不法”与“违法”这两个概念作严格的区分。在我国,“不法”与“违法”也经常互换使用。而从严格意义上讲,“不法”与“违法”之间存在质的差别。“违法”更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质,“不法”更强调行为本身的不合法性。本文借鉴德国学者对不法与违法的区分,认为不法包括刑事不法、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上位概念是不法,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间的不同是统一的法秩序下的不同,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下二者之间的不法具有相对性。刑法与民法作为法的重要部门,它们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纵览刑民关系,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从古代“刑民不分”到近代“刑民分立”再到现代“刑民融合”的景象。现代刑民关系的融合,二者之间调整范围的相互渗透,是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观念上。因此,我们有必要理清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界限,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界限,我们必须表明自己处理刑民关系的基本立场。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前提下讨论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关系,不能对刑法的独立性和从属性一概而论。基于对以上基本立场的坚持,笔者简要的概括了当前学者对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分界的研究成果,然后表明了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支持。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源于德国,兴盛于日本,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其内部虽然有不同的学说,但是它们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以及违法的相对性。这与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各种学说中,笔者赞同构成要件阻却与违法性阻却二元说。它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考察可罚的违法性,它既肯定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类型化的形式意义,又允许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必要范围内做某种实质性考察,角度新颖别致。因此,笔者认为引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能够很好的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虽然理论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但是瑕不掩瑜。最后,笔者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许霆案”和“梁丽案”,把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运用于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的真实案例之中,从而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找寻出一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