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人权法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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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围绕澳大利亚ACT人权法案展开。在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层面,联邦宪法中没有专章设定“权利保护”条款,也没有专门的联邦人权法律来保障人权实现。在州区法律层面,ACT人权法案是澳大利亚第一部对人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无论是有关人权实施的保障还是对于权力运行的限制,都在澳大利亚人权保护历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制定和实施在全澳都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它标志着澳大利亚权利运动的胜利和权利意识的成熟。ACT人权法案在借鉴各国人权立法实践和国际人权约法内容的基础上,逐渐丰富着权利保护的内容,具有鲜明的特点。文章从规范分析的视角研读这部人权法案,除了导论和尾论之外共包括五部分内容。文章导论部分对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写作框架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和阐释。文章主要从历史发展和法律文本的角度解读ACT人权法案,进而得出人权保护法典化的启示,试图为中国人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国外尤其是澳大利亚本国对于这部人权法案的研究成果丰硕,而国内对于这部人权法案的研究尚属空白,因而此选题具有填补国内对于澳大利亚人权法律研究空白的价值和意义。文章先从澳大利亚人权保护的背景切入,接着分析ACT人权法案的制定经过和主要内容,最后阐释其在本地区和澳大利亚产生的影响。文章第一章论述了澳大利亚的独特历史和权利保护状况。从澳大利亚独特的历史和多元民族文化中追溯权利保护的背景,继而阐释在大不列颠和美利坚的双重影响下的澳大利亚权利保护进路。澳大利亚继承英了国普通法的传统,遵循议会主权原则,又借鉴吸收了美国的三权分立思想,具有逐渐的成文宪法;接着分析澳大利亚普通法和制定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状况。由于宪法对于权利保护的缺失,普通法和制定法对于人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由于普通法对权利保护的局限性和间接性使得人们把权利保护的重任施加到制定法的专门保护上,这就需要制定一部人权法案来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在联邦层面展开了对于制定全国统一人权法案的大讨论,人权法案一方面可以使人权保护法律化、系统化和明确化,另一方面会限缩人权保护的应有范围,还会破坏基于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制衡关系,这些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人权法案争论,是制定ACT人权法案的推动因素,也是出台ACT人权法案的影响因素。由于对制定全国性人权法案一直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首都地区作为澳大利亚的政治中心,在人权保护领域起着引领性和风向标的作用,在全面考察分析首都地区的人权保护的实际状况之后首先尝试制定一部人权法案。本文第二章接着阐释ACT人权法案的基本框架。ACT人权法案通过对已有人权立法的借鉴,并将众多国际人权约法中的权利纳入到自身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已有的人权立法有不同的效力等级,ACT人权法案采取了制定法的形式,借鉴吸收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等国家人权法律中的有益因子,包括权利保护的列举方式、对于人权限制条款的规定等内容。对于已有人权立法性质和内容的吸收借鉴是ACT人权法案的两大特点。在具体权利种类和内容的保护方面,ACT人权法案通过转化的方式,将诸多国际人权约法中的权利内容吸纳到法案之中,使它们在本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已有人权立法的借鉴内容和对于国际人权约法的吸纳内容构成了ACT人权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阐明ACT人权法案的基本架构和未纳入其中的权利,可以从总体上把握ACT人权法案的基本内容。这些未纳入到人权法案中的权利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也有待在人权法案的修正案中得到确认和保护。文章第三章着重阐释ACT人权法案保护的权利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权利保护始终是人权法案的核心内容,ACT人权法案用二十个条款列举出人权保护的具体种类和详细内容,并且明示所保护的权利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文章试图从法案所保护的二十种权利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权利作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中诉讼频率较高的五种权利入手,分别阐释公正审判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家庭和儿童的权利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这五种权利的主要内涵;并结合相关案例,考察了法院在处理人权案件的诉讼中,法官如何以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为基点来解释和运用相关条款。ACT人权法案规定的这些具体权利内容使得大部分人权具有可诉性,并且能够使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更加从容地援引人权法案的相关条款。文章第四章论述人权的限制条款和解释条款,并阐释了ACT人权法案规定的人权保护的义务主体是公共当局。人权的限制条款和解释条款和公共当局的人权保护义务构成了ACT人权法案的重要内容。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对人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维持法律平衡状态的必然要求。在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中,人权只应受到法律合理的限制并且这种限制应当是绝对正确的。在对人权极其相应主体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的时候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权利的性质、限制的目的、范围和影响等。接着分析澳大利亚法律解释的特点和原则为人权解释条款的适用做理论上的铺垫。人权的解释条款规定,为了尽可能的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需要与人权法案相一致。ACT人权法案对于公共当局的范围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公共当局的行为需要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并且概括性地规定公共当局的哪些行为是违反人权保护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公共当局履行人权保护的职责还是对人权进行相关的解释适用,都要受到人权限制条款的制约。文章第五章阐释了ACT人权法案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包括对首都地区的影响,还包括对于其他州区和联邦人权立法的示范性影响。ACT人权法案的实施在首都地区引发了传统权力关系的重构,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制衡关系,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对话模式”,这种对话模式通过加强各个机关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依托和凭靠。ACT人权法案的影响还体现在对于其他州区和联邦人权保护的示范性影响。其他州区在首都地区的影响下已经制定或者正在考虑制定符合本州区实际情况的人权法案。维多利亚州紧随其后制定了《人权与义务宪章》,新南威尔士州和北领地等州区也在进行着人权保护法典化的努力。ACT人权法案对于联邦人权保护的影响包括使得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土著居民人权的保障问题,并且让联邦更加明确地看到人权法案对于人权保护的积极作用。联邦政府制定的《人权框架》被认为是全国性人权法案出台的前奏和准备,预示着未来澳大利亚人权保护的总体走向。尾论部分主要论述了ACT人权法案对于我国人权保护的启示。我国可以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借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人权保护的经验。在立法方面我国可以采用渐进、辐射式的人权保障方法,采用地方立法先行的模式;在司法方面要逐步将人权保护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轨道之中,为人权保护的可诉性提供法律支撑和司法保障;在行政方面应该尽快建立起国家人权机构,从机构设置上保障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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