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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正式从法律意义上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概念。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行政管理问题,为构建和谐幸福,平安稳定的社会大环境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全国各地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广州市从市区两级推进改革,把改革重心放在区一级政府。2012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全面整合了荔湾区人民政府原属12个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合计18项,涵盖了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国土资源、文化体育、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卫生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建筑工程等领域,区一级人民政府除工商、质监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均整合至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是目前全国力度最大,范围最广,改革试点最为全面的一个案例,被称为“荔湾模式”。“荔湾模式”通过整合执法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地降低了各种执法成本,执法水平得到了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广州市荔湾区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着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不完善,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建设难等方面。这些问题都不利于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的进一步推广。本文试图以公共管理的视角,通过对广州市区级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梳理,对“荔湾模式”作实证分析,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探讨广州市当前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一步弄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结论:1.广州市基层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为市、区垂直管理机制基本取消、行政执法主体的侧重点为区级政府、对行政执法队伍性质进行有效分类。2.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为综合执法权力过于集中、监管与处罚的边界难于界定、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他部门之间协调难、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3.完善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策为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优化调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理顺和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本文希望通过对“荔湾模式”的分析和重新构建,在广州市各区推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广州各区的行政执法效率,体现广州作为改革开发前沿阵地敢于开拓创新的精神,为构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广州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