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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给法学带了新的发展契机,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说“1973年一部《法律经济分析》,给整个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革命’”,经济分析方法强大的解释力,使我们得以看清楚很多法律“难题”的真相。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刑事证人作证的相关理论问题。本文的分析不仅仅局限于评说立法的缺陷,还依据关系距离的标准重新划分了刑事证人的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证人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困境的症结所在,才能够“对症下药”。导论部分,重述在司法的流程中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的作用,概述与刑事证人相关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我国关于刑事证人作证的立法现状,以及学术研究的现状。这三个方面综合起来就可以粗略的看到“刑事证人”作证问题在现阶段的全貌。第二部分,刑事证人的分类,它是全文论述的前提。作者以刑事证人与“案犯”的关系距离为标准,从而划分出自己的刑事证人的种类,即偶然证人、积极证人和污点证人三类。第三部分,偶然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作证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这类证人中。首先对集体行动困境的论述,这是解决此难题的钥匙。对照证人生活的不同的社会环境(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存在两种社会控制的方式,即声誉控制和公共权力的控制形式。第四部分,积极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这类证人作证与人类的复仇本能相关,对复仇的详细阐述是解释这个问题的基础。分析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积极证人主动作证的行为,可以看出这是“无须法律的秩序”。第五部分,污点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这种证人存在于有组织犯罪中,首先分析“黑社会”的性质。同时在争取污点证人的过程中,检控方和案犯进行着一场无形的博弈,其结果决定了污点证人作证的量和质。结语部分,通过上述的分析,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作证难”的难题主要存在于偶然证人和污点证人中。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设计,从而弥补公共强制力的漏洞,避免公共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