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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者对P2P网络借贷不同角度的定义,可将其定义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技术为资金的需求方与资金的富足方实现资金借贷的融通服务。由此,看出P2P网络借贷是以金融脱媒为本质,以网贷中介机构为纽带,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以普惠为动因,是一种民间借贷的创新。由于我国民间金融法律体系缺乏、民间资金供求关系不平衡并且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较长,P2P网贷在此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逐渐暴露。P2P网贷平台的运行模式在不断创新的同时运行风险也逐渐增加,再加上我国P2P网贷监管的滞后导致大量的非法P2P网贷模式出现,主要包括资金池模式和平台自融模式、平台诈骗模式。在此背景下笔者从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入手,由于P2P网贷行为包含网络借贷行为和网贷中介机构运行行为,因此将网贷风险分为网络借贷行为风险和不同运行模式的网贷平台运行风险。前者主要风险为借款人信用风险、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借贷双方法律风险等,后者则根据网贷平台不同运行模式而存在不同网贷风险。由此应当通过法律对我国网贷风险进行针对性控制,但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律现状分析发现在网贷风险法律控制方面还尚未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基本立法对P2P网贷规制较为滞后,存在民事法律规制不严、民间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并且各部门法律之间存在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在专项立法中存在立法形式不规范,立法层级较低并且规制内容尚不全面且适用困难的问题,并且在地方专项法律内容中存在宽严程度不同的问题;在P2P网贷相关配套制度中缺乏与其相适用的征信制度、第三方参与制度的相关内容,并且也缺乏与P2P网贷专项法律适用相配套的网贷行业标准和网贷平台内部风险控制的规章制度。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P2P网贷立法的相关建议,在基本立法中对民事法律、监管法律中相关滞后性的有关规定进行改进,并对不同部门法中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专项立法中适当提高中央立法的层级,规范地方立法程序,并对规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P2P网贷相关配套制度中,制定与P2P网贷相关的征信制度、第三方参与机构的从业规范,并加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业标准和平台内部风险控制规章制度的制定,以达到P2P网贷风险法律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