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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理论在美国联邦商标法中又被称之为混淆之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原则,是指在市场上出现两种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时,消费者对于两种产品的来源或关系所产生的混淆、误认或欺诈的可能性。混淆理论是美国联邦商标法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被称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试金石”——几乎所有的商标侵权案件都涉及到对混淆理论的解释与适用的问题。因此混淆理论是商标侵权行为存在的“必要条件(sine qua non)”。而美国联邦商标法最基本的目的也是制止“混淆的可能”,这是商标法核心问题。混淆理论于1944年正式被写入美国联邦商标法。之后,随着美国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的两次修订,混淆理论也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无论从混淆的种类,混淆可能性测试及混淆可能性范围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充和完善。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所有者的利益,美国联邦商标法又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使用抗辩、反混淆等理论,不但使得混淆理论更加充实,也使得《兰哈姆法》对于商标的保护更加完善。同时,通过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商标的立法也遵循世界通用的方式——以混淆原则作为对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这点在《商标法》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五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都有表现。虽然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更加广泛,更加完善,但是在作为商标法基础的混淆理论原则的构架上却仍然存在某些缺陷,从而导致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一些棘手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分析在美国商标法及案例法中的混淆理论,分析混淆理论的发展及变化,讨论混淆理论发展原因及理论支持,混淆理论今后的发展方向,辨别混淆理论与作为混淆理论发展与补充的反混淆理论及合理使用抗辩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混淆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更加清楚地认识美国商标法的架构与理论支持,从而为我国的商标法的发展提供借鉴,指导我国商标法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相接轨,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