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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权领域的精灵,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及其相关理论百年来在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挑战中不断获得发展。在理论层面,学者对其研究可谓不在少数,但学说林立,难以达成一致观点,甚至还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论点;在实践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害人不明”的概念,只是在共同侵权中规定了共同加害的概念,导致了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最典型的如“烟灰缸伤人案”,判决的结果亦是不能统一。这类案件最终落脚点是在责任承担上,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8至第14条对各种共同加害行为及责任承担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都未能针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加害人不明时,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也难以把握,所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境地,虽然多数情况下会判全部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角度看,这样的判决不符合任何一个归责原则理论。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根本上是源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和理论上的纷争。故,笔者对此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学习、思考和批判,进而从实践维度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方面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保护受害人、非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大意义,从法律终极意义上来讲,对实现公平的法理价值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引入和分析,在对侵权责任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深入思考和对各家观点的比较论证,指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理论及制度的不足,结合法理对不明加害人的侵权责任的实践与理论上的缺陷进行探讨,从法律关系的经济价值和权利义务的理论内涵角度综合分析,通过借鉴国内外法学专家学者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的理论学说,分析界定了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并逐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终形成了具有实际价值的结论。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同案不同判”的实践入手,界定加害人不明侵权行为,指出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以及由此导致的现实中判决的尴尬和对当事人的影响,论证本文研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紧接着,文章对加害人不明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进行详细的区分,这对实践应用的益处自不待言,同时也是为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本文的论证主体——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第二章,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指明法律规制的不足,论证加强完善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同时对其规则原则进行一定的分析,逐一将加害人不明侵权行为与过错推定说,替代共同责任说,保护公共安全说以及同情弱者说进行了比较,最终厘清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归入这些原则之中。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该论题进行探讨,既有理论层面又有丰富的实际案例,进行了较详细的比较研究。首先对大陆法系关于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列举式分析;然后对英美法系关于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的理论与法律规定都进行了阐述和论证;最后对我国关于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的理论学说进行了详细比较分析,尤其对王利明教授的“公平责任说”和杨立新教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础上的“建筑物责任说”进行了充分论证。第四章,对侵权法实践丰富的美国案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论证,加州椅子案、多个被告侵权Ybarra vs. Spangard案和市场份额责任DES药剂案从不同方面但均具有典型性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对本文最终结论的形成有巨大的启示意义。第五章,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对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新的观点,即修正的按份责任的提出和具体论证其立法内容,在当前法律难以提供明确依据以及理论界争议一片的情况下,修正的按份责任不失为一种新鲜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