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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要充分实现不能腐、不想腐的预期,需从长计议和筹划,不断完善严密的制度体系、法治体系。一言蔽之,指导我国进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理念需要适时进行深化,从消极治理主义上升为积极治理主义。从消极被动控制权力者转化为积极主动预防与监督制约,从对权力者滥用权力的严惩到权力依法规范运作的局面,这也是在推进这项工作中在前阶段取得的经验。值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制度化之际,探讨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关系,推进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协同合力于腐败治理。与此同时,有效实现二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探索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在腐败治理视域下之间的关系,厘清行政审计权行政性、独立性、程序性、反腐性的特征要素。同时,整合行政审计权的内涵,突出表现为法治、反腐倡廉。另一方面,捋清监察权政治性、专门性、独立性、常态性的特征要素,显现监察权之内涵为巩固执政基础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完成对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界定后,对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关系进行充分的梳理。行政审计权自1982年宪法创设始至2018年不断变化与发展的历程,明晰行政审计权发展的来龙去脉。另外,监察权变化发展自1927年创设时起至2018年宪法修改,展现监察权之历史沿革。进一步分析,得出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在一个时间节点不同的两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从权力的属性、共同打击腐败、监督的范畴来观之,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协同合力进行腐败治理,互相监督制约避免监督者自身腐败的动态关系。第二层关系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从权力的属性、共同打击腐败、监督的范畴三个层面上进行考究,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关系的结论是,在腐败治理层面,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关系是协同合作;在监督制约的层面,监察权应当制约监督行政审计权,行政审计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可以监督制约监察权。进而得出改革之后这二者关系的确定之意义,有利于推进腐败治理系统工程,有助于实现审计全覆盖与监察全覆盖的目标,有益于科学把握分析行政审计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未来发展,有利于不断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目光再继续转移,就迫切需要厘清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之必要性与正当性。首先明晰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协同的必要性,着重分析行政审计权在腐败治理中存在的优势以及劣势,监察权在腐败治理中存在的优势以及缺乏行政审计权所没有的优势。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则是二权在腐败治理之中能够协同合力的根本原因与应有之义。其次,明确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互相监督制约的正当性。一方面,监察权对行政审计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正当性,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明确。另一方面,论证行政审计权对监察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正当性,从宪法法律上的正当性,法理上的正当性包括人民主权思想、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国家政策的正当性进行,得到了充分的答案,即行政审计权对监察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正当性不存在疑虑。视野转向国外,在向国外借鉴制度文明成果的过程中,应当取其有益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制度发展规律的制度文明,剔除糟粕。在这过程中,考察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德国模式、韩国模式,并得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审计与监察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强有力的腐败治理机构、提高公务员素质与纪律意识、腐败治理机构的极高独立性。探索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协同和互相监督制约之进路,亦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实现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协同之进路。强化行政审计权的独立性、完善现行审计法律制度以适应现实审计需要、行政审计权和监察权协同需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另一方面,推进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互相监督制约之进路。监察权监督与制约行政审计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审计权监督与制约监察权,从几方面进行,财经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经济监督、公开监督。行政审计权与监察权互相监督与制约,实现二者相互监督,净化监督者内部,以此形成监督者也受到监督的体制机制,内部净化才能拥有最好的腐败治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