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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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在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归责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要件,又是在侵权法实践中“最困扰法官的问题”。众说纷纭的因果关系理论,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例缺乏应有的合理解释力。因此,法学界的当务之急不是再去处心积虑地发明新理论,而是应该面向审判实务,研究法官是怎样、应该怎样认定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文并不妄图在争论不休的因果关系理论里再创造出新的理论,而是旨在放弃逃避司法实践、逃避“疑难案件”的心态,放弃以制造“贫血的概念体系”为旨趣的理论努力,“返观实在法”,直面因果关系理论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借着中国法学向“司法定向法学”研究兴趣和进路转变的契机,把目光转向法院判决理由中对因果关系认定,从实践出发来看待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问题。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通常是先研究理论,再考察理论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但本文的行文思路不是先从因果关系的理论入手,而是从法院的判决理由入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1985——2009年这24年间公布的全部27个典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素材并以法院的判决理由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逐一、分类对该27个典型案例之因果关系认定进行微观考察,并从整体上类型化研究、宏观比较各类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通过对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司法过程的分析,进而得出怎样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才能最有助于在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才能尽可能圆满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和素材方面有其特点,全文是一次法律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和系统论的研究方法之体验和探索。借由这些方法、角度和思路,全文以下面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展开:“导论”部分从问题的提出开始,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就本文的研究方法、选题意义和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总体介绍。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两个案情基本相同而判决结果却不同的案例出发,提出本文将以公报公布的全部27个典型案例为素材来实证研究因果关系的问题;接着对国内外研究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及因果关系与归责、过错、违法性和损害要件的关系作了文献综述,并对理论上因果关系混乱的原因作了分析;再分别介绍本文采用的法律实证研究、系统论的方法和类型化研究三大主要研究方法;最后,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第一部分“判决中指出了因果关系的案例群考察”,从法院的判决理由入手,首先对法院判决中明确认定了因果关系的13个案中的判决理由逐一罗列,再对因果关系认定部分的判决理由做微观解读,根据每个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时所考虑的因素不同,将案例分为六类,逐类考察确定因果关系的相关因素。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到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理论的适用、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应用、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法规目的说的考察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分析。以判决理由为始点,通过六类案例的分别考察,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一系列不同的标准,法院为什么采用不同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呢?本文在第三部分将对该问题做出回应。第二部分“判诀中未明确指出因果关系的案例群探讨”,与第一部分的研究思路一样,本部分首先对法院判决中没有明确认定因果关系的14个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逐一罗列,再对这14个案例因果关系认定部分的判决理由做微观考察,我们发现这些案例中部分案例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过错的认定相一致,另一部分与违法性、损害的判断没有区分。在这些案例里,至少我们从判决理由看,法院没有指明因果关系,但法院仍然做出了判决,仍然解决了归责问题。为什么呢?是过错的认定、违法性的判断替代或承接了因果关系的认定了吗?带着这个疑问,本文在第三部分继续研究并将给出该问题的答案。第三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公报27个典型案例整体反观因果关系理论”,首先强调研究因果关系应当面向审判实务,其次分析了法院认定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因果关系的现状,对公报27个典型案例以案件事实的特性为标准分为7类,并比较了各类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异同,我们发现:一方面,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采用不同标准,而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采取相同标准的情况存在;另一方面,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过错的判断未加区分。再次从法院认定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找上述问题的原因,发现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是事实判断和法律价值判断合二为一的过程,并且有的案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过错、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所以,部分案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过错、违法性的判断无法区分,即因果关系与过错、违法性的功能相互承接或者替代的情况存在;最后得出一个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单独无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实践中需要的是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认定因果关系的五大标准都应当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楚明确的指导,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裁判的需要,选择适用适当的标准以更加圆满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结论”部分,全文通过法律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因果关系涉及的始终就是可归责性问题。单靠因果关系要件无法完成归责,因果关系需要与其他要件系统性贡献于归责,不仅如此,认定因果关系的单一标准无法圆满的解决归责问题,五大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作为一个体系,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本文虽然在法院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问题上作了明确分析,并通过对案件中法院判决理由的逐一考察得出的五大认定因果关系标准的体系,但在法院如何具体运用这个体系内的五大标准方面,还需进一步探讨。另外,在对公报27个案例做类型划分和判决理由的微观考察上不免粗浅不足,笔者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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