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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我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更是如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调动公共与私人两种资源,从而形成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两种模式,长期以来,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一直发挥主导作用,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其存在的局限性,而私人实施以其有效性与威慑性构成了对公共实施的有力补充与促进,因此,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亦顺应了这种潮流,于2012年5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在立法层面仍不完善,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许多弊端,因此亟需进一步改进。 为此,本人撰写此文,希望通过比较研究,参考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些许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概述,从概念界定、比较优势与局限性三个方面做了基础性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与我国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程序制度,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与我国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救济方式,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从程序与救济方式两个方面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