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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是英美国家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后广泛被各国运用于公司、银行领域。本文主要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三个方面论述次级债的基本理论问题。
后受偿性是次级债的根本特性,即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次级债的清偿处于普通债权之后、一般股本之前,这一特性使得次级债在具有债权性质的同时,又具有某些资本的性质。次级债不同的设立方式,在实现时对债务人、高级债权人、次级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影响。本文介绍了契约次级债和转交次级债两种设立和实现方法。次级债与公司法和破产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的第二章则论述次级债在公司法、破产法中的地位。次级债会影响到公司责任、公司与其母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而在债务人面临破产时,次级债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做了重新安排,这是对传统破产法中平等清偿和抵销等原则的冲击。
在木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则论述次级债在国际金融法应用比较广泛的两个领域——国际项目融资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次级债有两项重要作用,一是对银行的项目贷款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二是成为项目公司投资方、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方投资项目公司的一种途径,即项目公司的准股本资金。在国际项目融资中引入次级债,应注意次级债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对项目公司东道围法律对次级债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准据法加以注意,尽量在次级债协议中对法律适用做出明确约定。在银行业,《巴塞尔协议》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协议对次级债也有具体规定。依据《巴塞尔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长期次级债被视为银行的附属资木,而符合一定条件的短期次级债则成为对银行市场约束的手段。各国在《巴塞尔协议》的指导下也对银行次级债有着值得借鉴的规制。
我国次级债的立法和实践刚刚起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成为引入次级债的先驱。相关监管部门有着一系列的规定。但不可否认,我国次级债法律环境还不健全。在基木法律保障、次级债操作规定、次级债权人权利和银行次级债监管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因而,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完善,这包括:首先应确定次级债的法律地位,即在基本法律中明确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应该在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更加明确有关次级债操作性的问题;第三,可以规定次级债在破产清算中的实现方式:第四,次级债权人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债务人破产中的权利、救济应该加以规定;第五,形成统一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次级债的监管:第六,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