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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其飞速发展期,为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融资难问题,而引起融资难问题的本质原因就是缺乏有效担保。建立完善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益尝试,本文即围绕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全文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思路。
第二部分是以义乌为对象的调研报告分析。首先介绍了调研调查问卷设计和分析方法,然后介绍了义乌的基本情况。接着,通过数据分析提出义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存在的问题。再者,开门见山地指出互助性信用担保是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有益尝试,并对揭示其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和给笔者的启示。
第三部分是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的概述。首先介绍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模式,再阐述其理论基础即信用担保理论,并通过分析现有农村融资方式的不足指出发展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是现实的要求。
第四部分是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的法律制度问题及其辨析。这是本文的核心。首先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的存在的问题,指明完善立法的意义,然后详细分析了农村互助性担保体制各参与方法律性质定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政策建言打下基础。并在介绍印度、日本信用担保体制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建设的启示。
第五部分是完善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法律制度的建议。明确提出要通过修订专门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管制度来促进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是结论。再次阐明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促进农村互助性信用担保体制发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