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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计划以来,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乡村治理作为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纽带,关系到国家大政、方针及政策在乡村的有效实施。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最为重要的一环,能否明确自身职责,能否在履责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合作,对治理好乡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合作治理理论,以云南省L镇乡村治理主体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和田野调查法的研究方法,在对乡村治理主体的界定、职责和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这些要素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L镇乡村治理主体的履责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L镇乡村治理主体具有实现乡村发展的共同目标,并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各治理主体间已展开了初步的合作。但在履责过程中出现了乡镇政府职能错位、村两委“一肩挑”实施困境、村监委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乡村民间组织体系机制不完善、乡村精英人才缺乏、乡村居民参与不足、驻村干部功能失位的问题,L镇治理主体合作治理面临治理主体履责不明、合作关系尚未理清、合作治理机制有待完善的问题。乡村治理主体尚未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阻碍了乡村的有效治理。针对这些问题,要使各治理主体切实履责,需要引入合作治理。首先,需要明确各治理主体所具有的职责。其次,要构建多元主体的合作关系,建立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协调机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带领下参与合作;乡镇政府主导性地位体现在合作治理中要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制,协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引导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到合作治理中来;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治理中的执行主体,在充分履行自治职责的基础上建立民主管理机制,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村民监督委员会作为乡村治理中的监督主体,要在明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对自身及其他治理主体和村务的监督;乡村精英、乡村民间组织和驻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参与主体,需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引导下履行职责,建立乡镇政府对乡村民间组织和乡村精英的培育扶持机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合作;作为乡村治理中根本主体的乡村居民,需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和乡村民间组织、乡村精英和驻村干部的带领下明确自身职责,积极加入到合作治理中来。最后,要完善合作治理机制,合作治理机制的完善需要落实法律制度保障、构建信任机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和完善监督机制,以实现各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共同来管理乡村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