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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第三部门是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经历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快速发展期之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原来从事土地开发、娱乐设施建设等的大量开发型第三部门企业出现亏损,一旦第三部门企业出现破产,地方公共团体就不得不为亏损和破产所产生的损失买单,这导致了民众对第三部门企业的批判,进而怀疑第三部门方式的合理性。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案例研究,探讨第三部门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为此,本文选取了日本较早采用第三部门方式的铁路部门和最近出现的采用第三部门方式的城市再开发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铁路第三部门主要负责经营日本国铁改革过程中从干线和盈利性线路分离出来的支线铁路,而城市再开发第三部门主要负责对失去经济活力的地方城市城区的再次开发。在两个行业中,本文分别选取了两家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上述两个部门的企业进行案例分析,试图论证第三部门企业在找到更为合适的可替代方式之前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认为,导致第三部门企业亏损和破产的原因并不是第三部门方式本身的问题,而是没有清楚认识到“第三部门不是万能的,第三部门主要承担原本民营企业不愿意从事,或项目本身就是一种亏损性的项目”这种第三部门的特殊性。本文提出,在判断第三部门合理性时,最重要的看第三部门企业所从事项目公共性的大小,本论文通过总结先行研究和分析案例,提出了判断公共性大小的三个指标:乘客(顾客)、地区影响和可替代性。通过上述三个指标,可以判断第三部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可具有可行性,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地方公共团体是否应当提供补贴维持项目继续发展。本文的研究结果发现,在铁路第三部门企业案例中,无论是出现亏损还是维持盈利,在找到更为合适的替代方式之前它们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两家城市再开发第三部门企业中,饭田城市再开发企业正是符合上述本文作者提出的三个指标才取得了成功,而京都ZEST御池虽然在对外宣传中不断强调自己的公共性,但是由于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指标所以才导致了亏损不断,也正因为此,京都市对京都ZEST御池提供补贴是不合适的,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应当采用其他更为合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