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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起源于区际法律冲突,发展和完善于国际法律冲突,现今又为众多复合法域国家用来解决本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而我国作为复合法域国家,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是否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如何维护本法域的公共秩序,便成了一个倍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比较分析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相关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复合法域国家关于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做法,结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形成自己对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基于此,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从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角度讨论了“公共秩序”内涵,提出“公共秩序”反映了一国对外交往中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以及道德意义上的价值取向和根本利益,其涵义从来就没有过一种“具体”的统一,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更多表现为弹性条款。同时本部分简单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性质、功能、立法模式等的相关理论以及其限制适用的发展趋势。通过对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和梳理,夯实基础,以求对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纵向比较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许多理论和内容是借鉴于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毕竟两者在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导致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存在一些独特的理论和实践。本部分具体分析了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与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详细阐述了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理论——否定论、同一论和有限适用论,并分析和结合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复合法域国家的实践,提出了决定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因素——各法域间法律制度差异的程度和弱化各法域间法律差异和冲突的有效机制的存在。第三部分我国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实践表明,我国各法域普遍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法律冲突中的适用,但因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法律渊源等因素,各法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立法和方式并不完全一致。而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特点分析,我国各法域间的法律差异极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可以调和各法域之间某些不可协调的法律冲突,维护各自法律制度下的独立生活方式的“安全阀”在现阶段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考虑到我国各法域同属于一个主权下的中国,考虑到司法正义和各法域相互融合的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限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