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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种历史性的产物。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孕育、确立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并发挥了维护政治需要和治安需要的重要作用。制度又是社会性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理上的矛盾、程序上的欠缺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而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理论研究的热点和制度创新的难点。本文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题,旨在客观评价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特别是通过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分析,比较和剖析各种现有的改革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为真正解决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问题提供有益借鉴。论文共分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范畴入手,展示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变,从而折射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历史性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的暴露出其自身的缺陷。同时,从社会需要及存在的法律空间等角度,论证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宜存不宜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第二部分,面对劳动教养制度基于自身诸多缺陷而受到越来越多质疑的现实,本文分别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模糊、立法互相矛盾、冲突,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欠缺程序制约等缺陷,以及对执法实践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论述。并针对上述论述,提出了本文的重点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第三部分,通过对劳动教养各种“性质说”的阐述比较,重新界定劳动教养的性质和对象,即劳动教养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实施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罚处罚的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对其进行矫治、教育、改造的一种司法(保安)处分或非刑罚方法。其对象之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同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另一种是己经触犯刑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最后,本文在对现有劳动教养改革模式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他国非刑罚方法的模式,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模式的构想:在刑法中专节规定非刑罚方法,将劳动教养作为非刑罚方法纳入刑法典,并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使劳动教养制度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