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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不仅能够提升融资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并且还能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但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资本的融合行为,仍旧具有易诱发系统性风险这一先天属性。个体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之一,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处于边缘地带。由于中国个体网络借贷行业内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的缺失,不仅致使各方参与人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所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得个体网络借贷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一颗令人不安的“定时炸弹”。因此,个体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规制与相关学术研究非常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个体之间的借贷行为与互联网技术的相结合的产物。国内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最早诞生于2006年,行业整体上与国际同步发展。由于初期缺乏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国内个体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时有发生,【e租宝】事件震惊全国,较大的金融风险已经初步显现。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订立了框架。依照《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平台的功能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为借贷双方提供增信服务。依此规定,个体网络借贷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分别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各方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出借人自行承担出借资金的违约风险并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到期偿还本金,而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则按照交易成功的借款数额或者相应利息收益的一定比例,向借贷的一方或者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作为自身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除此之外,其它业已存在的经营模式皆不合法,需要转型。在我国,个体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核心目标必然是如何防范和管控其潜在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追求的价值是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并应当遵循降低个体风险原则、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和系统风险平衡原则。在未来还需要在个体网络借贷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个体网络借贷的行业自治等方面作进一步的研究摸索,以期完善整个个体网络借贷的立法和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