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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在一定意义上说,刑法解释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因此刑法解释一直被称作是刑法的生命。并且作为刑法首要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特点,但是明确性并不是明确到完全不需要解释,因为语词作为刑法规范的载体,具有先天性的模糊性、流变性和多义性等特点,其不可能具备像完全形式化的数字或者符号才具有精确性的品格。所以,也只有通过刑法解释才能弥合刑法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的“裂缝”,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又能完成司法者的使命。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这就要求刑法的解释必须以“明文”规定的刑法规范作为解释限度,所以刑法解释限度问题也就由此展开了。在本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探讨了罪刑法原则和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圈定了刑法解释的范围与限度,而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并且,刑法解释论的取向决定着具体解释内容的范围和限度问题,笔者在对主观解释观与客观解释观进行比较分析后,采取了客观解释观的学说,这也奠定了笔者在探讨刑法解释限度问题的基本立场。在解释刑法规范的时候,判断一项结论是否超越刑法规范的合理含义往往极其困难,其争论主要表现为该项结论究竟是合理的扩大解释还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所以,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限度问题就是刑法解释限度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在第二部分,在扩大解释的限制因素方面,重点探讨了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限度问题,笔者对传统的学说进行一一评析,特别是对“文义的可能范围”说大胆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另外,也对其他两种解释方法,当然解释和限缩解释的限度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在本文第三部分,做为与刑法解释限度紧密相关的问题,笔者将对类推思维,这一中外刑法学界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大胆的探讨和解析,比较界定了类推解释、类推适用与类推思维这三者概念的不同,肯定了类推思维的客观存在及意义,并且分析类推思维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具体的运用和限度问题。刑法解释指导着实践,所以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对现今司法解释超越刑法解释限度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发现当前司法解释超越解释限度进行解释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司法解释或表现为违背刑法的基本理论、超越文义内容而解释、或法外立法,或者甚至进行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完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针对这些现状,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并且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对先进的刑法解释的经验,笔者也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对现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