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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位具有重要地位的人物。他不仅以著述众多而闻名,更以善于变化而著称,他自己也承认:“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作为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他的法律思想同样呈现出多变的特征。1899年以前,梁启超坚持“中法为本,西法为用”的法律观。一方面,梁启超主张通过维新变法,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来挽救民族危机,强调“治旧国必用新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其早年特定的知识结构、人生经历、社会背景的影响,他又坚持“中法为本”,力图从本位角度上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将中西法律文化纳入一个综合的思想体系中,梁启超借用了“西法中源”说,试图以此来缓和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 1899—1917年间,梁启超持“西法为主,中法为辅”的理念。一方面,梁启超深受西方启蒙学者的影响,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他以西方法律学说为武器,提出了诸如立法权应由广大国民掌握、设立立法部、司法与行政应当分立等一系列具有西方法治精神的主张,力图以西政西法为范本,改良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真正在中国开创一个“立有文明之法,公正司法”的良好局面,以创建一法治国模范。另一方面,梁启超并没有全盘西化、醉心西法。作为一名自幼接受严格传统教育的中国知识分子,传统文化已在他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他的身上始终笼罩着传统文化的影子。因而,就在他积极向西方学习,对西方法律赞赏有加的同时,他始终没有完全放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于这种考虑,他提出了诸如知县可以兼理司法、轻微案件不必注重形式、对一些案件限制上诉等一系列具有浓厚保守色彩的主张,明显违反了西方法治的实质精神。 1917年以后,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又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回归传统,重新肯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化和中西,试图构建一个新的法律文化体系。他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认真研究,深刻地认识到,中西法律文化各有所长,因而单纯的“醉心西法”或“恪守祖宗成法”都不是正确的选择,必须“拿西洋的文明,来扩充我的文明,又拿我的文明去补助西洋的文明,叫他化合起来成一种新文明。”梁启超的“文化化合”设想不乏真知灼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中国宗法农业社会的逐渐解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面临的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