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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不被严格执行,那么,司法权威必然荡然无存,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作为解决执行问题的手段之一,相关立法虽在失信惩戒制度实施之后才出台,但它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得到了全国上下的一致认可,可见该制度具有较强的学理意义与现实针对性。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是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制约和监督的一种广泛而深刻的联合惩戒制度。各地法院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形成了道德惩戒和法律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合力,推动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凭借简单便捷的推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我国司法多年的“执行难”问题。然而,在该制度不断改革和推行过程中,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由于社会信用立法缺乏,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地法院执行依据复杂多样;过于详细地向公众披露失信者的个人信息,是否是利益保护的失衡;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生活困难的人,是否应该降低惩戒强度等,这些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背景、意义及研究目标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阐释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理论,分别对该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实施以来,成效与问题并存,在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中,由于各地执行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相关信用立法依据不足、制度架构亟待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程序的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存在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被不当侵害的嫌疑。因此,制度改良势在必行,改良建议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增补完善惩处。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都要重视人权保障。所以,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法律对策,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一)加强规范意识。就是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宣传诚信教育力度;(二)制定统一明确的规章。通过加强顶层立法,对制度架构的各个环节进行增补完善,提升失信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和可实施性,使失信惩戒制度化、常态化,让守信成为一种自觉;(三)畅通联合惩戒链条。就是要建立天网式信用惩戒,为法院铺就执行“高速路”。综上所述,通过这四部分的论述,希望能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运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使其在今后的执行问题上发挥更大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