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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并作出了足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真挚努力,但犯罪结果的未发生并非因为行为人的阻果行为,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一方面由于犯罪结果未发生,因而具有犯罪未遂的某些特征;一方面由于行为人确有中止犯罪的意图,且客观上采取了足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因而又具有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由于其犯罪结果的未发生,不是因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不符合成立未遂犯所要求的“既遂结果未发生是由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的”的条件,因而也不是单纯的未遂犯。同时犯罪结果的未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阻果行为不具有有效性,因而也不同于单纯的中止犯。因此有必要对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性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的,以便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目前,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性质问题,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①未遂说。②中止说。③分别处理说。④准中止说。但这四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不能很圆满地解决这一特殊竞合形态的定性问题。未遂说完全忽视了这一特殊竞合形态与犯罪未遂两者之间的主观心态的截然不同;中止说将关注点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转变,有意无意地淡化中止犯关于有效性的要求;分别处理说则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嫌疑;准中止说与前三种观点相较而言,解决问题的进路是对的,但是其不够周延,只能说明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一部分情形。通过对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的重新分析与界定,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既不同于传统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也有别于大陆法系的准中止,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