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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这一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第三次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要求,对于该项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日程。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是否应该建立在法理学的背景上,将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审级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贯穿于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值得探索。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范围不确定、程序不稳定、适用条件不明确、规定存在漏洞等问题,在司法上还存在着案件数量大、权力滥用、司法资源浪费、缺乏审级监督机制和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将有利于改革意见的提出。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承袭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发回重审适用条件的介绍和比较,从中找出我国可借鉴的精华。最后结合第三次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对发回重审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别提出改革意见。在立法层面,主要从明确适用条件、界定适用范围并且限制次数等几方面进行规范;在司法层面,提出建立纠错机制、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审理机制等意见,以促使发回重审制度在程序设计上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