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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即《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之一。GPA权利救济制度是GPA协定中核心内容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GPA救济制度是保障WTO体制下协定缔约方供应商平等获得政府采购机会的重要制度,对它的理论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然理论界过去只是在研究GPA协定实施机制时略有论述,并未全面展开探讨,本文则将GPA协定理论研究推向纵深,着重探讨GPA协定权利救济制度。全文三万四千余字,共分为四个部分。有权利才需救济。因此,GPA协定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探讨首先应当确定一个逻辑起点,这就是供应商在GPA协定下是否享有权利?享有那些权利?文章第一部分在研究GPA协定相关条文下,明确了供应商在协定下享有的“三大”权利,为深入研究GPA权利救济制度确定了前提条件。文章深入法理,提出GPA协定权利救济的“三级”价值目标:及时有效、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这三级价值目标之间构成形式、手段与实质的逻辑关系。文章还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论证对供应商提供权利救济的必要性,顺势对权利救济的一般理论进行概述。第二、三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全面论述GPA协定下权利救济双轨制度:质疑程序与争端解决程序。质疑程序是GPA协定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协定独特的救济制度设计。质疑程序独立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反映了和平友好解决经济争端和尽可能运用“当地救济”方式的国际法原则。质疑程序有利于节约权利救济成本,增进争端双方的了解和信任。GPA争端解决程序的救济方式则实现了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接,同时考虑到政府采购领域权利救济的特殊性,协定相应作了例外安排。第三部分则重点分析GPA协定下权利救济的实效保障制度。GPA协定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之一,只适用于各缔约方和加入方。因此,GPA权利救济制度要产生实效,还须经各缔约方承诺,将国际条约转化为能产生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这样,才能为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救济,确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文章分析了GPA协定权利救济实效保障的制度基础及实现方式,并辅以几个典型范例加以说明。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构想。在全面分析和对照GPA协定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文章大胆指出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三大”缺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从而减等了权利救济的范围和途径。因此,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首先必须给政府采购合同以科学的定性,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拓宽司法审查;其次,应当明确质疑的原则,补充质疑的范围,设立独立的质疑处理机关,构建政府采购监督审查机制;同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完善投诉审议人员的回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来自各成员方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保护,最终实现GPA权利救济制度的价值目标。